1. 定义
1.1. 本条款中以下词语的释义如下:
“替代日期”是指主办方在以下时间段内确定的任何连续日期:
(a) 自展览日期首日开始的90日之内;
(b) 2023 年 9 月;
“替代展览”的释义请见第11.4.2条;
“申请人”是指通过参展商申请表申请展位的任何公司、组织或个人;
“申请费”指的是申请者在填写参展商申请表时向主办方支付的金额;
“展位”指的是位于展览空间内供参展商使用的任何结构、平台或其他搭建物;
“取消事件”的释义请见第11.1条;
“展览”是指由主办方举办的在展览日期和场馆举行的影像上海艺术博览会,若第 11.4条适用,则指代替代展览;
“展览日期”指的是参展商申请表中指定的 2022 年 9 月的日期,如果第11.4条适用,则指代任何替代展览的替代日期;
“参展费”是指参展商就参加展览而向主办方支付的总金额,已在参展商申请表中列明;
“参展商”是指任何已被主办单位接受占用展览空间的申请人;
“参展商申请表”是指申请人用于申请展览空间的在线申请表格;
“参展商手册 “是指由主办方制作的网上手册,包括主办方有关展览、场馆的规则和条例,以及参展商的参展和展览期间行为;
“参展商工作人员”的释义请见第6.5条;
“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个人合理控制范围的原因,包括疾病或流行病,罢工、停工或其他劳资纠(无论涉及被阻止一方的劳动力还是任何其他方),抗议,公用事业服务或运输网络故障,天灾,战争或国家紧急状态,恐怖主义行为,暴乱或内乱,恶意损害,遵守任何法律或政府命令、规则、条例或指示,事故,火灾,爆炸,洪水,风暴,核、化学或生物污染,或供应商或分包商的违约或延误
“联合参展商“的释义请见第4.2.2条
“主办方”指的是映像上海有限公司、世界摄影组织有限公司及其继承人和受让人;
“通行证”的释义请见第6.6条 ;
“缩减通知”的释义请见第 10.1.2条;
“展览空间”是指主办方许可给参展商的展览场地面积 ;
“条款”是指本条款、其附表和参展商手册的内容;
“场馆”指上海展览中心,若第11.4条适用,则指代替代展览的任何替代场地;以及
“退展通知”的释义请见第 10.1.1条。
2. 申请
2.1. 为了申请展览空间,申请人必须:
2.1.1. 在截止日期前提交参展商申请表,并遵守其中规定的条件。
2.2. 主办方可酌情允许特殊项目的联合申请。此时,主申请人必须在参展商申请表中注明是联合申请,并详细说明项目的性质,同时提供合作方的名称、地址和网站。合作方也必须提交参展商申请表,并注明是联合申请的一部分。主申请人和合作申请人必须分别提交单独的参展商申请表,联合申请才会被展览接受。
2.3. 主办方保留全权决定接受或拒绝任何参展商申请表的权利,并可在决策时考虑任何因素,包括参展商对以往展览有关规则及合约条款的任何不遵守。
2.4. 主办方过去一次或数次接受申请人参展申请表,并不构成自动重新接受该申请人参展,或向该申请人分配与以往展览相同的展览空间。
3. 协议
3.1. 申请人提交参展商申请表后,本条款即在申请人与主办方之间生效(无论申请人的参展商申请表被主办方接受或拒绝)。
3.2. 本条款是申请人与主办方就展览所达成的协议,且排除任何其他条款。
4. 接受申请
4.1. 在申请人提交参展申请表后,主办方可:
4.1.1. 发出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其参展商申请表是被接受或被拒绝;
4.1.2. 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参展商申请表的进一步资料或更改;或
4.1.3. 发出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已被列入展览空间的等待名单。
4.2. 若申请人的参展商申请表(或对于联合申请,两位申请人的参展商申请表)已被主办方接受,则该申请人将有资格在展览中占据一个展览空间。为免生疑问,就本条款而言:
4.2.1. 任何此类申请人被称为”参展商”;以及
4.2.2. 对于联合申请人,每位申请人(共同称为”联合参展商 “)被单独视为一位参展商,但此时每位参展商应就另一参展商的义务向主办方承担共同及个别责任,包括未能按时支付参展费。
5. 参展费
5.1. 除申请费外,参展商须按照参展商申请表中列明的条款向主办方支付有关的参展费。在不影响第4.2.2 条的情况下,对于联合参展商,参展费将平均开具给每一位参展商。
5.2. 参展费的支付不得有任何扣减、预扣或抵销。
5.3. 若参展商没有按照参展商手册中的条款按时支付参展费,那么在不影响主办方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
5.3.1. 参展商须根据逾期金额支付利息,利息年利率比香港银行不时采用的最优惠贷款利率高出4%,该利息由逾期之日起按日累积,直至付款之日为止;以及
5.3.2. 参展商须赔偿主办方收取和追讨欠款的附带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和支出,以及法律程序开始前和开始后的全部支出。
6. 展览空间的使用
6.1. 主办方应通知参展商其分配的展览空间,以及该空间在展览中的位置和定位。该空间的位置和定位为临时性的,可在展览前更改。主办方有权在展览前的任何时候重新安排参展商的空间,如有需要,可减少或增加所分配的空间,幅度不超过10%,此时,参展费将根据参展商申请表中的条款,调整为新空间的费用。
6.2. 参展商将在展览开始时及展览持续期间的开放时间内占用其分配的全部空间。
6.3. 参展商不得将该空间或其任何部分分租、共享或舍弃、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如适用,联合参展商除外)。
6.4. 参展商作为主办方的被许可人使用该空间,且不得取得对该空间的独家所有权、占用权或任何业主权益。
6.5. 在展览期间,参展商的空间和展位必须配备适当的高级工作人员和具有适当资格的工作人员(“参展商工作人员”)。
6.6. 主办方将向参展商工作人员提供进入展览的通行证、和/或通行码、或类似方式(“通行证”)。通行证为参展商工作 人员个人所有,不可转让。参展商及参展商工作人员不得将通行证给予艺术收藏家、艺术交易商或任何其他既非参展商雇员又非作品在参展商空间展出的艺术家个人。通行证持有人不得允许任何未持有通行证的人进入展览。 如参展商或参展商工作人员未能遵守本条款6.6,主办方将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通行证。
6.7. 参展商应负责维持其展览空间和展位内的秩序,不得干扰展会其他展位或展台区域。6.8.参展商的展位应按照参展商手册中的规定搭建。参展商须遵守主办方和/或其代理人就搭建展位的所有指示。
6.8. The Exhibitor’s Booth shall be constr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gulations set out in the Exhibitor Manual. The Exhibitor shall comply with all instructions of the Organiser and/or its agents in respect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Booth.
6.9. 主办方将向参展商提供参展的标准展位套餐,其中包括以下项目:
6.9.1. 至少 30%的参展商展览空间将以墙面延米提供给展位建设。所提供的墙面高度将不低于 3 米;以及
6.9.2. 在参展商的展位上,至少每两延米的墙面将提供一个标准灯。
6.9.3. 补贴展位可能适用不同的墙面和照明类型,具体请见申请表。
6.10. 参展商确认,参展商申请表中所列的展位选择是作为一般性指南提供的。因此,参展商确认其展览空间与参展商申请表上所示的展位选项之间,可能存在不超过正负5平方米的差距。参展商确认,参展费应反映主办方提供的最终空间,而非参展商申请表上所示的展位选择。
6.11. 参展商应在展览结束时或按照主办方要求撤离该展览空间。若参展商未能撤离空间,则应赔偿并持续赔偿主办方因参展商未能撤离空间而产生的任何损失、费用。
7. 参展商义务
7.1. 参展商不得在展位或展览的其他地方提供:
7.1.1. 任何食品、饮料或烟草制品;
7.1.2. 任何未列入参展商申请表的产品;或
7.1.3. 参展商手册禁止的任何其他产品或服务。
7.2. 在展览上,参展商只能在展位上开展业务,不得在展位以外展示或分发其宣传出版物或任何种类的物品。
7.3. 参展商应始终遵守和服从参展商手册。
7.4. 参展商不得做出任何可能危及参展观众、其他参展商、任何工作人员、或在展览或场馆工作人员的行为,若有任何安全隐患,参展商应立即通知主办方和/或安保服务部门。
8. 参展商的权利
8.1. 若主办方认为此举符合展览、场馆或其他参展商或参展观众的利益,主办方有权全权决定将任何个人或物品移出场馆,或拒绝参展商进入场馆。若主办方拒绝参展商进入场馆,参展商仍须全额支付参展费,若这是由于该参展商的原因,则该参展商无权获得任何参展费的退款或任何其他的补偿或款项。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在扣除主办方因将参展商移走或排除出场馆所花费的任何可证明成本后,参展费将予以退还。
8.2. 若主办方认为展品或展品类别中的任何部分具有诽谤、淫秽性质或可能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或主办方认为该部分不可取或有损于展览、其他参展商或主办方的一般商业利益,则主办方可全权决定并要求参展商移除该部分。
9. 参展
9.1. 任何由主办方或代表主办方作出的关于任何其他参展商已被有条件预订或以其他条件参加展览的声明,均不构成主办方保证或承诺任何参展商将参加展览或被安排于任何特定空间。
9.2. 参展商确认,主办方对以下情况不承担任何责任或法律责任:
9.2.1. 所有或任何其他参展商未能出席展览;
9.2.2. 展览的所有或任何赞助商未能出席展览;或
9.2.3. 任何数量的参展观众未能出席展览。
9.3. 参展商必须在展览首日的前一天下午6时前占用分配的展览空间。若任何参展商未能履行,则将被视为已取消其展览空间的预订,下文第10条有关退展通知的规定将适用。
10. 参展商退展或要求减少展览空间
10.1. 参展商可以挂号邮寄的方式书面通知主办方:
10.1.1. 取消其对展览空间的预订(“退展通知”);或
10.1.2. 申请缩减参展空间的面积(“缩减通知”)。
10.2. 主办方将全权决定是否接受缩减通知。如主办方接受缩减通知,参展商的参展费将按照参展商申请表中所列的 条款进行减额。
10.3. 若主办方收到参展商的退展通知,则该展位的预订将被视为取消,且参展商须向主办方支付调整后的参展费, 计算方法如下:
退展通知日期 / 参展费
2022年6月1日当天或之前 / 参展费的75%
2022年6月2日当天或之后 / 参展费的100%
10.4. 在(a)收到退展通知或(b)接受缩减通知后,主办方可重新出售或分配被取消的空间,且没有任何义务向参展商退 还任何参展费或支付因重新出售或分配被取消空间的收入。
11. 影响展览的事件
11.1. 以下事件为”取消事件”:
11.1.1. 对主办方交付或经营展览的能力,或对主办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义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不可抗力事件;
11.1.2. 其他参展商或参展观众对展览的认购不足;
11.1.3. 主办方决定出于健康或安全的原因展览不应举行,包括但不限于民众骚乱、公共卫生问题、恶劣的天气状况、 任何恐怖主义威胁或觉察到的恐怖主义威胁。
11.1.4. 政府、政府部门或公共机关建议或要求主办方取消、推迟、终止或改期展览;
11.1.5. 在展览日期内或展览开始前120 天的任何时候,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在或可能实施国际旅行限制,包括入境隔离、边境关闭或类似的限制;
11.1.6. 场馆业主或运营方在展览期间关闭场馆,或由于政府、政府部门或公共机关的命令或指示而关闭场馆。
11.1.7. 若举办或继续举办展览,主办方将违反适用法律;或
11.1.8. 主办方认为存在发生上述 11.1.1 至 11.1.7 条中任何事件的合理风险。
11.2. 如果发生取消事件:
11.2.1. 主办方将不构成违反本协议,也不在因取消事件而无法履行的义务范围内对参展商负责;以及
11.2.2. 主办方可取消展览,如取消展览,本条款第 11 条的权利和义务将适用。
11.3. 参展商确认,主办方建议其购买适当保险,以避免因影响展览的取消事件或展览被取消而可能产生任何无法追回的费用或损失。
11.4. 若主办方在展览首日之前的第 8 天当天或之前取消展览:
11.4.1. 主办方将及时通知参展商, 因取消事件而当前参展日期的展览取消;
11.4.2. 参展商将自动在下一届影像上海艺术博览会,即主办方在任何替代日期举办的艺术展览(“替代展览”) 拥有与本协议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11.4.3. 参展商确认,主办方可将替代展览的场馆变更为另一地点,并可调整展览时间,只要任何替代展览在上海举 行,具有类似的地位,且展览不少于四个整天;
11.4.4. 主办方将在任何替代展览开始日期前至少 90天,向参展商提供该替代展览的具体细节。
11.4.5. 就本协议而言,该替代展览将被视为展览,参展商和主办方将在该替代展览拥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参展商无需再提交参展商申请表;
11.4.6. 参展商已支付或将要支付的参展费将保持不变,并应按照本协议支付,而参展商已支付的任何参展费将构成参展商为替代展览支付的参展费,并由主办方持有和用于该替代展览;
11.4.7. 若后续因任何原因不举办替代展览:
11.4.7.1. 主办方将及时通知参展商没有替代展览;
11.4.7.2. 参展商向主办方支付的任何参展费将在随后的 60 天内退还给参展商;
11.4.7.3. 本协议将于主办方通知参展商没有替代展览之日终止;以及
11.4.7.4. 若参展商希望在今后任何类似的展览中使用展位,则需要以通常的方式申请展位。
11.4.8. 根据第11.4.1至 11.4.6 条转移所有权利和义务至替代展览,或(如适用)根据第11.4.7条退还展览费,将是参展商享有的唯一权利和补救措施,主办方对取消展览或参加替代展览的任何额外费用(为免生疑虑,包括因取消展览和/或更改至替代展览而可能产生的任何相关旅行或住宿费用、成本,销售或利润的损失,或造成的任何不便),对参展商不负有任何其他责任。
11.5. 若主办方在展览首日之前的七(7)天内,或在展览期间取消展览,则以下情况将适用:
11.5.1. 主办方将及时通知参展商因取消事件而导致的取消;
11.5.2. 参展商将不享有对任何替代展览的任何权益或权利;
11.5.3. 参展商将有权获得主办方的补偿,补偿金额相等于参展商向主办方支付的任何参展费,但须扣除(由主办方决定)按比例分配(考虑到所有参展商)的主办方直接因主办及制作展览而产生的任何可证明开支(包括但不限于:与筹备展览场馆有关的成本、场馆业主收取的费用以及展览进行的任何工程的拆除,但不包括任何利润率的损失、任何固定支出或任何主办方已由其供应商返还的费用),而该款项将由主办方根据本条款第 11.5条,在取消展览后的 60 天内偿还给参展商;
11.5.4. 根据本条款第11.5条,本协议将在展览取消之日终止;
11.5.5. 根据第 11.5.3 条退还参展费,是参展商对取消展览所获得的唯一补救办法,主办方对参展商不负有任何其他责任(包括因取消展览而可能产生的任何相关旅行或住宿费用、成本,销售或利润的损失,或造成的任何不便);以及
11.5.6. 若参展商希望在今后任何类似的展览中使用展位,则需要以通常的方式申请展位。
11.6. 若根据第11.4.2条,参展商的权利和义务已转移到任何替代展览,且该替代展览发生取消事件,则本条款第11条也将再次适用。
12. 责任
12.1. 主办方将不承担以下责任:
12.1.1. 由参展商、其代理人、员工或分包商带入场馆的所有货物、装饰品及其他物品的失窃、损坏和安全;或
12.1.2. 展览上的任何第三方,包括场馆的运营方和业主、其指定承包商和主办方承包商向参展商提供任何货物或服务。
12.2. 主办方的责任应限于以下方面:
12.2.1. 主办方根据本条款或与本条款相关的最高责任总额不得超过参展商实际支付给主办方的申请费及参展费的总额;
12.2.2. 主办方对任何收入或利润损失、合同损失或商誉损失(无论这些损失是直接还是间接造成的)均不承担责任;以及
12.2.3. 主办方对任何特殊、间接或后果性损失或损害概不负责。
12.3. 本条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排除或以任何方式限制主办方在以下方面的责任:
12.3.1. 因其过失而造成的死亡或人身伤害;
12.3.2. 欺诈或欺诈性的虚假陈述;以及
12.3.3. 任何其他不得在法律上排除或限制的责任。
13. 赔偿
13.1. 参展商须就因其对展览空间的使用,或其员工、代理人、承包商和受邀者的行为和不作为而相关产生或导致的主办方的所有损失、损害和费用(包括任何第三方向主办方提出的任何索赔,如场馆业主或运营方)向主办方作出赔偿,并保持赔偿。
14. 保险
14.1. 参展商须向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购买及维持足够的保险,以至少获得参展商手册所载明的最低保障水平,且参展商须应要求向主办方提供该保险的充分证据。
15. 知识产权
15.1. 参展商授权主办方安排对参展商空间和展位进行任何类型的录音和/或录像(包括照片和视频),并将该记录用于其自身或一般广告、文件和媒体用途。
15.2. 参展商特此授权并授予主办方许可,可免费复制、展示和使用由参展商提供的与展览有关的艺术品图像或其部分,包括用于任何目录、网站、公告、海报、标志牌及其他。参展商应就任何复制、展示或使用该图像或其部分所引 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及所有索赔、诉讼、法律程序、损失、责任、损害、费用、开支及成本(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该图像的任何许可或复制费用)向主办方及其附属机构作出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
15.3. 未经主办方事先书面同意,参展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其他参展商的展览空间、展位和展品进行录音和/或录像。
15.4. 为避免疑问,各方和/或其第三方许可人(视情况而定)将保留其和/或其第三方许可人在生效日期前拥有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包括任何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16. 终止
16.1. 主办方可(a)向参展商发出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或(b)在下列情况下将该参展商排除出展览:
16.1.1. 到期未支付参展费;
16.1.2. 严重违反或持续违反本条款的任何内容,并在收到主办方提供完整违约细节并要求整改的通知后,仍未能弥补该违约的;
16.1.3. 无力偿债、进入清算或破产、通过清算决议、指定接管人或管理人接管其全部或任何部分资产、与其债权人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或因其债务而采取或遭受任何类似行动;
16.1.4. 停止或威胁停止业务运行;
16.1.5. 与展览有关或在展览期间,有任何违反适用法律的行为;;
16.1.6. 侵犯或可能侵犯任何第三方权利的任何行为或不作为;或
16.1.7. 主办方合理地认为可能会对主办方的声誉造成不利影响,或对展览造成不利公共影响的任何行为,或与之有关的任何行为。
16.2. 若主办方根据第 16.1 条行使其权利,则参展商对该空间的许可将终止,且参展商仍须向主办方支付全部参展费。
17. 遵守法律法规 S
17.1. 参展商须遵守与展览及参展商参展有关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及守则,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消防、健康及安全条例、参展商手册中列明的规则及条例,以及场馆运营方、业主、有关政府、公共机关或政府部门不时施加的任何额外规则。
17.2. 任何用于搭建、装饰和覆盖展位或构成展位一部分的材料必须是阻燃的,并符合参展商手册中规定的任何具体要求。参展商必须遵守主办方或有关当局发出的所有指示,以避免发生火灾或任何其他风险。
17.3. 参展商或其代理人不得将任何爆炸物、雷管或引爆化合物或其他危险品带入展览。
18. 法律和司法机构
18.1. 本条款、其中所包含的司法管辖条款以及以任何方式产生的或与本条款有关的所有非合同义务,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解释和生效。
18.2. 由本条款引起的或与本条款有关的争议或分歧(包括非合同性争议和索赔)应受香港法院的专属管辖权管辖。
19. 通知
19.1. 除与第 10 条有关的情况外,所有根据本条款或与本条款有关的通知和其他通讯,均通过电子邮件、一等邮件或快递送至指定地址:
19.1.1. 参展商在参展申请表中填写的地址;
19.1.2. 主办方在参展商手册中公布的地址;或;
19.1.3. 任何一方随后可能为此目的而告知的其他地址。
19.2. 根据以下规定,通知应视为送达:
19.2.1. 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则在任何工作日下午4点之前发送,视为发送日送达,否则视为下一个工作日上午9点送达,但前提是在发送时,发件人没有收到错误或发送失败的信息(在上述情况下,所有时间均为收件人所在地的当地时间)。;
19.2.2. 若是以一等邮件的方式从台湾境内的地址寄出,则在寄出后两个工作日视为送达,若从其他地方寄出,则为寄出后七个工作日;或
19.2.3. 若通过快递寄送,则在确认送达后。
20. 税款
20.1.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否则根据本条款应支付的所有费用和收费不包括任何适用的增值税、销售税或适用于货物和服务提供的类似税款,上述税款应在相关费用和收费之外,按不时生效的税率支付。
21. 所提供数据的使用
21.1. 在确认参展后,参展商在参展商申请表中提供的任何联系方式和其他信息,将被添加到展览的参展商数据库和 电子通讯系统中,并与我们的官方展位、电气承包商及官方托运人共享。上述信息以及我们对其的使用将受到我 们的隐私政策和不时适用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律法规的约束。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看该政策: https://www.photofairs.org/privacy-policy
22. 一般内容
22.1. 若任何一方未能执行本条款产生的任何条款或权利,并不构成对这些条款或权利的放弃,也绝不影响该方之后执行或行使本条款或权利的权利。
22.2. 由本条款产生的任何条款或权利的无效性或不可执行性不应影响其余条款和权利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22.3. 本条款构成了双方就其标的物达成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取代双方之前就其达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谅解或安排。 除本条款规定的情况外,任何陈述、承诺或许诺均不得视为已作出,或视为隐含于本条款之前双方之间的沟通所说或所写的任何内容。任何一方对订立本条款时所依据的任何不真实陈述,均不享有任何补救措施(除非该不真实陈述是以欺诈方式作出的),而该方唯一的补救是本条款中规定的合同违约所适用的补救。
22.4. 无论是根据任何法规或其他,本条款的任何内容均不会赋予任何第三方执行任何条款的权利或利益,本条款应 由主办方的继承人和受让人执行。
22.5. 除非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否则对本条款的任何更改均为无效。